第十条

有效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实行开源与节流并举,优化配置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科学利用非常规水。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对耗水量大、水污染严重的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建设项目应当加以限制。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