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水利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减缓黄河泥沙淤积、黄河断流、滩区淤改和灌溉、科学利用黄河水资源和泥沙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黄河兴利除害的科学水平。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