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沿黄地区的实际,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生态,帮助和支持滩区、蓄滞洪区群众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