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沿黄地区的实际,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生态,帮助和支持滩区、蓄滞洪区群众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