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及其工程安全和参加黄河防汛抗洪的义务,都有责任保护黄河水质不受污染,并有权对破坏黄河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