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黄河河道管理,执行防洪和水量调度指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