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要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防洪安全的已建工程和设施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的;

(二)在浮桥的建设与经营中,缩窄河道、设立永久性桥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危害河道工程或者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观测的;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钻探、爆破、挖塘、采石、取土的;

(四)侵占、焚烧、毁坏护堤护坝林草的;

(五)非防汛抢险的履带车辆在堤顶行驶的;

(六)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的;

(七)侵占或者破坏河口流路改变后按规划要求保留的原河道内的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护堤地、防汛储备物料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