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
(五)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原有河道、旧堤、旧坝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
(六)在黄河入海河道内从事河道整治、拦河、挖河、开渠、疏浚、堵复河汊、筑堤围地、修建海堤和水库以及其他影响防洪、防凌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