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