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