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沿黄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为临河护堤地以外五十米,背河护堤地以外一百米。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