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黄河河道各类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堤防护堤地、控导(护滩)工程护坝地的宽度,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划定;其宽度超过有关规定的,按现有宽度划定;

(二)险工、滚河防护工程护坝地的宽度,上下游两侧均为十米;

(三)各类涵闸的管理范围为上游防冲槽至下游防冲槽后一百米,渠道坡脚两侧各二十五米。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