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黄河河道各类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堤防护堤地、控导(护滩)工程护坝地的宽度,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划定;其宽度超过有关规定的,按现有宽度划定;(二)险工、滚河防护工程护坝地的宽度,上下游两侧均为十米;(三)各类涵闸的管理范围为上游防冲槽至下游防冲槽后一百米,渠道坡脚两侧各二十五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