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以及黄河工程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做好防汛物料的储备、黄河工程的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黄河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