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黄河河道工程,是指堤防(含旧堤、旧坝)、险工、涵闸、滚河防护坝、分洪、滞洪、控导(护滩)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