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申报之前,应当征得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