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浮桥的建设与经营,不得缩窄河道、设立永久性桥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危害河道工程、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观测。

因防洪、防凌、调水调沙以及河道治理和河道管理,确需拆除浮桥的,浮桥经营单位应当执行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拆除指令。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