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东平湖的运用应当首先满足黄河防汛的需要,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做好防洪工程的建设以及防汛的相关管理和调度工作。因南水北调等需要增加东平湖运用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