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与黄河堤防相连的山丘、高地是黄河防洪工程体系的组成部分。禁止在与山丘、高地相连接的上下游两段堤防中心连线临背河各三百米范围内的山丘、高地上开山采石、挖掘取土。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