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沿黄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