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