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修筑加固堤防以及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修筑加固堤防、进行河道整治占用的土地,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