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工程和设施,如因黄河防洪标准变更或者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加固改建,或者由于黄河河床淤积、防洪水位抬高,影响防洪安全,需要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的,原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并承担费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