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以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和设施,或者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纳入黄河防洪安全的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