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协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乡镇(街道)设立的科协基层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其正常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