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科协建设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科学技术宣传普及活动,为科协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