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业经营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