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一)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与其经营规模和烹制工艺等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
(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应当达到中小型餐饮业经营项目大于85%、大型餐饮业经营项目大于90%;
(三)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养维护。设备运行中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设备噪声显示屏,实时公示边界噪声值。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不得排放。
餐饮业油烟不得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等其他设施排放。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