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建设单位进行下列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动,应当保障公路安全,征求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
(一)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二)在村道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利用村道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四)在村道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五)在村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六)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七)其他需要占用、挖掘村道、村道用地或者使村道改线的活动。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