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农村公路用地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者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十米;

(二)乡道不少于五米;

(三)村道不少于三米。

村道的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因客观原因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县道、乡道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村道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