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农村公路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利用项目资金或者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