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