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涉及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落实年度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