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市人民政府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