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分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