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八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