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调研等形式。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