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拟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前款规定的法规案在审议时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