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