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应当制定该法规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重新提出。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