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审议意见或者研究意见的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审议意见或者研究意见的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法规案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