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