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章第二节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案的审议意见,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代表可以对法规草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