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本届任期第一年内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规划及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需要,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含立法项目、提案人、起草主体、送审时间等内容。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