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与其他设区的市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