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下列事项制定法规:

(一)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