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一条有效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二)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工作中涉及全局且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相抵触。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