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工作中涉及全局且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相抵触。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