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立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