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忻州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五台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繁峙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和草原、宗教事务、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佛光寺保护管理机构,开展保护、利用、管理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