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五台县人民政府、繁峙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将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