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协调机制,落实省人民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制定保护措施。五台县人民政府、繁峙县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台山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