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忻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协调机制,落实省人民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制定保护措施。

五台县人民政府、繁峙县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台山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