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演练,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宗教活动场所确需使用明火的,应当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