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演练,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宗教活动场所确需使用明火的,应当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