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文物建筑的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文物建筑已经全部损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建立记录档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